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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布2023年第二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环境执法机构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聚焦工业公司污水超标排放、偷排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相继查办了一批水环境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件。为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将各地查处的非法排放工业污水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并对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咸宁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2年10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接市民投诉,反映武汉某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咸宁运输污水至洪山区白沙洲中医药大学(地铁站)旁的空地倾倒,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迅速对投诉情况做核查,在洪山区青菱小区南侧发现倾倒点位,倾倒的污水流入青菱街道一处废弃鱼塘,经对塘内残存的污水进行仔细的检测分析,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和总磷浓度分别为307mg/L、3.34mg/L。

  洪山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水务、城管、交管、街道等部门开展了联合调查,调取了事发地周边的治安视频监控、道路卡口监控,固定了涉事车辆的行驶路线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赴咸宁市进行调查取证,调取了县域交通卡口视频监控,锁定了涉事车辆行驶轨迹,对涉事车辆司机、咸宁某化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核实,武汉某管道工程公司所属涉事车辆先后77次从咸宁某化工公司转运工业废水约1300吨,在武汉市洪山区进行倾倒。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1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鄂环发〔2022〕1号)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4万元,并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该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缓期缴纳罚款,积极整改,已将积存污水全部用罐车输送至黄家湖污水处理厂处理,目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

  三、案例评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从“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中敏锐捕捉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清违法事实,既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又快速高效办理、处置了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很大程度上争取了群众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也有效消除了可能会引起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另外,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的高效衔接,对于复杂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至关重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及时锁定证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调取相关影像资料,使得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得以惩治。

  一、案情简介2022年12月9日凌晨,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武穴市马口医药化工园区巡查时,发现园区中心港截流塘东北角雨水管道有大量黄色废水流出。经排查溯源,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车间班长王某某将贮存在储罐的水解工艺洗罐水和真空泵循环水利用一根直径约5厘米、长约10米的塑料软管向该公司雨水沟排放,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新建的三效蒸发器部分经蒸发处理的废水也立即进入雨水沟,两股废水经雨水管道汇集后,经雨水排放口排入园区雨水管道进入截流塘。该公司废水应当经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涉嫌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对马口园区中心港截流塘雨水管道出水口、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口、临时软管排出的液体分别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超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41.5倍、207.67倍、32.5倍。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3月6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41万元。2023年3月22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武穴市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例评析加大执法巡查、排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绝不手软。本案中,属地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在做好白天巡查的同时,加强了夜间巡查,及时有效地发现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责令企业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惩治了违法排污企业,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铁山区分局对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现场该公司雨水排口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为,该公司雨水排口外排废水COD浓度为187毫克/L,氨氮浓度为40.2毫克/L,分别超出标准限值0.87倍和1.68倍。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12年建设,管网运行年限较长加之地基沉陷,造成管网损坏,部分污水混入雨水管网,导致雨水口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9日,黄石市开发区·铁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向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2023年2月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3万元。

  案件发生后,该公司立马停止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聘请专业勘探单位对地下的雨污管网开展勘验排查,针对雨污管道破损、脱节情况重新对雨污管网进行设计、铺设,管网改造工程目前正在进行中。同时该公司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3年1月16日同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以直接支付货币形式赔偿地表水环境损害1.4万元。目前,该案行政处罚和环境损害赔偿均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三、案件剖析发现地下污水管网破损导致污水混入雨水管网外排是环境执法的难点。本案中,为查明雨水口超标废水来源和原因,执法人员发扬“钉子”精神,从生产的基本工艺、环保处理工艺、管网铺设、生产、气象等方面做分析研判,督促企业组织管网勘验,经调取企业管网施工图、环评验收资料、排污许可和生产报表,通过现场逐一对照核查,最终查明雨水口水污染物超标原因。

  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按规定程序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体现了环境有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一、案情简介接群众举报投诉,2022年11月7日,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协同天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无人机巡查,发现该公司围墙外围的废水总排口正在向厂区外的沟渠排水且水色异常,随后执法人员迅速进入该公司做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向厂区外西侧的幸福渠,最终汇入天南长渠。天门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该废水总排口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公司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2110mg/L,超过了《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42/1318-2017)》排放限值34倍。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3年2月8日,天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涉事公司已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进行整改,完善了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

  三、案件启示强化科学技术手段运用积极推广无人机巡查执法,及时有效地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固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证据,评估污染程度,提高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置率,为严厉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实现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一、案情简介2022年11月23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咸宁高新区污水管网开展排查,发现某生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位于龟山路的污水接驳井内有白色泡沫流出,随即进入该公司做核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经总排口排入污水接驳井,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污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结果为,该公司污水总排口外排废水COD、氨氮和总磷浓度分别超过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0.11倍、2.44倍和1.2倍。

  二、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2022年12月7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超标准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于2023年2月8日,依法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21万元。目前该公司正在进行污水处理系统改造,申请延期缴纳罚款。

  三、案件评析邀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生态环境执法,能更精准、快速的发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锁定违法证据,对于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更有力保障,减少执法程序上的漏洞。特别是特殊时段巡查和监管,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精准、快速、高效的执法,有效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存在侥幸心理的工业排污企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也能倒逼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提升企业环境管理上的水准,促进公司进行环保配套升级或治理技术提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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