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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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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也代表着生态文明法治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在长期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却也面临新挑战。习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为谁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如何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以及建设何种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等重大问题,是新时代建设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此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坚持整体谋划思路,提升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科学化水平;坚持现代化方向,推动生态文明法治体系迈向良法善治。

  内容提要:习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是指导我国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法治观、中华传统生态智慧与法制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理念,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提供了思想根基、本土资源与全球视野,并为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继承和发展。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产生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实践,应以法治国家建设推动生态文明法治的顶层设计,以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生态文明法治的体制机制,以法治社会建设保障生态文明法治的社会基础,这也是践行习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的内在要求。

  内容提要:习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构成习法治思想和习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内涵丰富、体系完备的理论体系,在价值论、关系论和方法论等几个层面综合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的理论创新。在价值论层面,从拓展人的全面价值、彰显和谐发展价值和引入生态安全价值等方面,创新了传统法律价值理论;在法律关系论层面,生态文明法治理论淡化了人与自然的主客体关系二元论,进而主张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主体“多元化”、彰显了多类客体之间的结构性;在方法论层面,习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秉持整体观方法、倡导协同治理方法、坚持底线思维方法,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与制度实施提供了理论指导与方法指引。

  内容提要: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法治建设明确了生态化方向,习法治思想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基本指引,从中总结生态文明法治的根本原则,可以将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与法律制度联结起来。生态文明法治的根本原则一方面反映生态文明法治理念,另一方面为生态文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明确的指引。考虑相关因素,并参考学理上总结的环境法根本原则,进一步明确生态文明法治的环境公平、绿色发展、风险防范和公众参与原则。环境公平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是人与自然之间和谐、人与人关系协调的保障;绿色发展和生态安全是生态文明最基本的两项要求,分别从发展的限定和风险的防范两个角度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引;公众参与是彰显人之主体性的基本方式,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内容提要:《数据安全法(草案)》构建了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框架,包含着数据安全制度、个人隐私信息权利保护与监管配合义务三个维度。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已经无力解释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庞杂体系与多样化内容。应从数据社会生产的角度分析,平台慢慢的变成了了数据生产要素提取加工者、数字化的经济基础设施、数字化的经济多边市场。根据霍菲尔德的“特权-无权力”框架分析,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其实就是数字化的经济社会生产中膨胀的平台权力的纠偏机制。合理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应以数字生产论为基础,合理设置平台对数字产品的质量责任与安全生产义务,划定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促进数字化的经济发展。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权益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属不同,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提供的法律保护模式也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有三种:财产权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和平台保护模式。鉴于当前我国数据确权的制度安排还没完成、数据的人格权保护没有正真获得公益救济、数据利益的损害赔偿没办法实现,有必要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作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调整方案:在方法论上应突破私法或公法的思维局限,在立法论与数据应用实践层面,对现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商业机密保护模式拓宽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路径,利用个人数据场景化保护模式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的虚置,利用平台保护模式优化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内容提要:《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发布是数据安全作为独立法益的立法宣示,基于数据安全对个体利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价值,刑法有必要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现行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是通过制裁信息犯罪间接实现的,由于刑法视阈下的信息和数据存在着本质性差异,未来刑法必然要建立新的数据犯罪罪名体系,实现数据安全领域刑法保护的大规模扩张。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刑法扩张演化成违背谦抑性的公权力滥用,一定要进行“合边界性审视”,确保其不会突破刑法自身的边界。由于数据安全法益自身无法通过“法益原则”实现刑法边界划定功能,有必要引入“广义危害性原则”,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刑法保护扩张之前,划定扩张的合理边界。

  内容提要:《公司法》与《民法典》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相辅相成。《民法典》中的根本原则普适于公司法律关系,诸项具体制度也可补充适用。《公司法》对特定事项有规定、而《民法典》无规定时,应适用《公司法》。两法对特定事项均有规定、但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对法人制度的规定详略不同、但不相抵触时,应优先适用《公司法》。两法在很多公司法案件中可兼容并用,协同共治,互不排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关怀和禁止权利滥用共同构成民法八项根本原则。而公司法有其独特原则,如等价有偿、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慎重解散公司、坚持商业模式的包容性、促进公司的三重营利性、弘扬股权文化、鼓励公司社会责任和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原则。要尊重《公司法》的特别法地位,必须切实扭转司法实践中的“轻公司法化”现象。修改《公司法》和解释《民法典》应着眼于消除规范冲突,预防制度真空,铸造制度合力。

  内容提要: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变迁不难发现,个人数据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模式慢慢的出现向财产权保护模式过渡的迹象。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产业界的新机会,而是调节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日益失衡关系的新尝试。财产权保护模式有着隐私权保护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却也存在权利定性和范围界定上的困难。与非个人数据更为鲜明的财产属性不同,个人数据上的民事权益应该构建为一个以数据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基础、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占有利益为核心的财产法益体系。数据控制者及其义务作为个人数据财产法益体系的中心,才能在保护数据主体和发挥数据效用之间保持平衡。

  作者:刘保玉、梁远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增信措施是指在典型的保证方式以外,第三方提供的其他能够增加债务人信用和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措施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加入、第三方差额补足、到期回购和流动性支持等。实务中有关增信措施的裁判规则未尽统一,原因主要在于就其性质存在第三人清偿、独立的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以及保证等多种认识,而这些认识均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九民纪要》第23条明确了公司加入他人债务准用对外担保的规则,自应适用《公司法》第16条通过决议机制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但《九民纪要》第91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对其他增信措施的规定却未明确此一规则,增信措施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则仍存疑问。增信措施与保证既有关联,也有差别,宜将其定性为非典型保证,并与非典型物的担保共同构成非典型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可能产生财产责任后果的增信措施与对外担保在效果上别无二致;公司治理的理念客观上要求公司不能随意对外提供增信措施;增信措施藉由非典型担保可被《公司法》第16条所涵摄,公司对外提供增信措施的,同样应遵循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则。

  内容提要: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有紧密的利益联系,无论是股东为公司担保还是公司为股东担保,都属于商业活动中的正常交易安排。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具有无可替代的融资价值,且在功能上并不等同于股东以股权作为债权的一般担保。若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关联担保的损害,债权人能够最终靠法人人格否认等事后制度予以救济,故而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具有价值上的正当性。《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人公司,现行法也未限制一人公司的关联担保能力,因此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应予肯定。至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能够最终靠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保护。在实质一人公司为股东做担保时,其效力在解释上亦应与形式一人公司保持一致。在具体诉讼中,则能够最终靠证明责任倒置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认定困难的问题。

  内容提要: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的主要方式是软渗透和硬介入。软渗透表现为通过西方人权“区域理念——区域规则——国际规则——国内规则”的规范扩散,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由西方主导建构起来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形成对西方人权话语的法律确信,最终实现“西方人权国际化”和“国际人权国内化”。硬介入表现为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方式强行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西方人权话语并将之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加速了西方人权国际化。西方人权话语拓展引起“它变”和“自变”效果。一方面,面对软渗透和硬介入,非西方国家或者被动接受,或者借助条约批准、保留等国际法手段予以选择性认同或变通,甚至提出竞争性替代话语加以对冲。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话语也在内外因素下不断自我调适,逐步提升可接受性。中国对外拓展人权话语,应充分的利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战略机遇期,借助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途径,加速国际人权话语格局的变革;尽快形成以发展主义权利观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并通过对话来增进话语的价值共识;坚持发挥规范性力量的作用,学会利用国际法律机制,着力提升在国际人权体系内将中国理念和话语转化为国际规则以及保障国际规则被遵守的制度能力。

  内容提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应对疫情领导小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发布规范性文件以适应社会救助的紧急需要,扩大了医疗救助的范围,加强了社会救助机构的疫情防控措施,通过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救助流程等措施,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了老年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社会贫困人员等社会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我们国家社会救助应急法治的发展。我国应当总结新冠肺炎疫情中社会救助应急法治发展的宝贵经验,在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中对重大传染病疫情下医疗救助问题做出特别规定,完善应急状态下社会救助的应急程序规定,加强社会救助机构的疫情防控规定。

  内容提要:绩效考核指标是刑事案件管理与诉讼体制运行的重要引擎,怎么来实现“指标最优”是当下刑事司法绩效考核最为紧迫与现实的命题。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始终“禁而不止”“取而不消”。一些常见的考核指标对刑事程序法治造成了较为突出的冲击与反制作用。一些数率指标的层压易引起公安机关之执法行为冒进与异化。一些指标偏重追究犯罪的职能,使得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难以履行客观义务,容易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质效控制方面的指标配给不足,且一些指标有形式化的倾向,常造成法院对审判规律的偏离。本文就公检法三机关在绩效指标考核中暴露出的明显问题,提出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改革建议。

  内容提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个人数据的唯一性、程序识别性、可复制性、损害的不可逆性及信息的关联性等特征。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广泛应用会带来严重的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其滥用可造成隐私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立法进行全方位规制。我国目前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立法存在总阶较低且内容分散、保护范围狭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法律责任不明晰等缺陷,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完善现有相关部门法关于个人生物信息的规制内容,构建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法学论坛》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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